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7720号
原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迎宾大道明珠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彤瑶,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街15号1幢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与被告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黄河公司诉称,2018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署《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北京一清百玛士绿色能源有限公司董村垃圾电厂厂内工程、次渠110KV开关站接入改造、百玛士园区10KV供电施工等项目。同时约定工程承包造价为550000元,在及如不能按照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各项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受被告指示垫付资金购买部分工程使用原材料,被告承诺将该款项支付原告。现工程早已竣工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也未支付原告垫付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50000元及违约金16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款项40174.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远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远东公司和黄河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专属管辖,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四川远东科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