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323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迎宾大道明珠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9139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