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00174791391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潼关县宽兴拌合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2559399200A。
投资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潼关县宽兴拌合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表见代理的前提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在一审时,潼关县宽兴拌合厂主张与**签订了渭河右岸华阴堤顶路面一标施工合同,**是否以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潼关县宽兴拌合厂对此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一审在未查明代理行为是否存在的情况下,认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3)陕058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1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