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8民监1号
原审原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迎宾大道明珠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913918。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洛阳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原洛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水务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300416530558A。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员工,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黄河明珠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洛阳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原洛阳市引黄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豫0308民初2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