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民辖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20号赛格假日广场22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98060424H。
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华能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7G7YM72G。
法定代表人:陆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103号南山国际大厦6层01-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279XE。
法定代表人:丘晓晖,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惠州市安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劳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22)赣0803民初1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顺劳务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22)赣0803民初17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吉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是案涉合同主体,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被注销后,其民事责任和权利依法理应由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和享有。故吉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权以案涉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向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吉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关于同意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分立的批复》、吉安市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注销证明以及吉安市青原区工信局出具的《关于吉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变更有关情况证明》等证据显示,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将永丰上达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吉安昌盛分公司以分立方式变更为企业法人吉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但吉安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权利义务承继主体,应通过实体程序进行审理予以查明。依据案涉《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供货方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所涉项目吉安滨江天懿项目所在地为吉安市青原区,故从案件本身出发,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安顺劳务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安顺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井伟
审 判 员 李 昶
审 判 员 吴富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圆圆
书 记 员 肖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