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稳、***与河源市繁河实业有限公司及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05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河中法民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稳。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繁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华达街北永路西繁盛名苑十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下埔路7号紫荆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文昌路西长安南边133卡。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赖稳、***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繁河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3)河城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源市繁河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3)河城法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赖稳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97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邹建忠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菊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东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