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丽莲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巨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耀。
被告:浙江金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显宗。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市政建设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潘竹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巨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市政建设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何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