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市政建设工程处

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02执33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丽水英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288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0475774-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市政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建设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14851027-7。
法定代表人潘竹林。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民终41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11民终416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