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24民初3482号
原告:***,男,194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原告:***,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高台县。
法定代表人:XX,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年,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诉甘肃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退还其5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