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华隆公司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724行保复2号
复议申请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3-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71CDHP4L
法定代表人:武浚。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台县恒源气调保鲜库
住所地:高台县巷道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彩云。
被申请人:甘肃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县府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2018年1月30日,申请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高台县恒源气调库、恒源建筑安装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73081.7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甘0724民初379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高台县恒源气调保鲜库、甘肃恒源建筑安装公司存款2873081.75元,期限为一年。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裁定不服,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
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冻结申请人在第三人处工程款,主体不适格;超出案件所涉协议及承诺书约定,且超出被申请人诉讼争议标的范围。裁定中适用法律错误。申请解除(2017)甘0724民初41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冻结工程款15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甘0724民初41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系诉中财产保全,适用诉前保全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至于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等问题,不属于本裁定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扣留被告张掖市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高台县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收入1550000元;待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提取。
恒源气调保鲜库名下高工商押字第178号企业不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气调库、库房、办公室、宿舍等不动产抵押物,查封期限三年;
一、撤销本院(2017)甘0724民初3795-1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尹建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段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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