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资产公司与甘肃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724财保27号
复议申请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71CDHP4L。
法定代表人:武浚。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秀,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台县恒源气调保鲜库。
住所地:高台县巷道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彩云。
被申请人:甘肃高台恒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县府街**号。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2018年1月30日,申请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高台县恒源气调库、恒源建筑安装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081.7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甘0724民初379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高台县恒源气调保鲜库、甘肃恒源建筑安装公司存款***73081.75元,期限为一年。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裁定不服,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复议称,(2017)甘0724民初3796-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保全被申请人其他财产无明确的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财产线索,请求保全的财产不明确,对该项请求不予保全。申请人认为该审查不符合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申请人意思为,如前项请求不满足保全,则申请查封抵押物,并提供了高工商押字第178号企业不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及抵押物清单。现申请人请求撤销(2017)甘0724民初3795-1号民事裁定书,重新裁定查封高台县恒源气调保鲜库名下高工商押字第178号企业不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甘0724民初3796-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时因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故没有达到保全目的。申请人保全申请事项具有选择性,且对高台县恒源气调保鲜库名下高工商押字第178号企业不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提供了财产线索及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高台县恒源气调保鲜库名下高工商押字第178号企业不动产抵押物登记证项下的气调库、库房、办公室、宿舍等不动产抵押物,查封期限三年;
二、撤销本院(2017)甘0724民初3795-1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尹建功
审 判 员  吴永周
人民陪审员  高仰学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