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23民初6394号
原告:广州宏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仙村上镜村沙洲。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宇轩,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营业场所惠东县平山金光村民留用地水尾掘头河地段A栋7号。
负责人:***。
被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户籍地兴宁市。
被告:惠州市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南岸路世贸中心三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宏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惠州市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2018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告已就案涉款项支付问题约定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宏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宏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