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强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格朗特尔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惠州市强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民初668号之一
原告:广东格朗特尔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怡路29号之三A幢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71367355。
法定代表人:许洲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系广东国晖(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敏,系广东国晖(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强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7号麦景新苑B幢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536774382。
法定代表人:丘玮。
原告广东格朗特尔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强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格朗特尔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9元(已减半),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张香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宇文
书 记 员 赖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