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强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强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3财保128号
申请人:惠州市强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7号麦景新苑B幢201房。
法定代表人:丘玮。
诉讼代理人:谭耀强,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产经村星运绿洲嘉园飞鱼座商铺(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育新。
本院受理惠州市强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1303民初1447号,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冻结价值以人民币2149584.07元为限。申请人提供以下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XX支行4423××××7185;2、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XX支行4423××××9330;3、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XX支行4423××××7193;4、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XX支行2008××××0057;5、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XX支行2008××××0034;6、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XX支行2008××××7177;7、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XX支行2008××××8043;8、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XX支行4405××××013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一份保单号202203-01-02-05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XX支行4423××××7185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XX支行4423××××9330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XX支行4423××××7193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XX支行2008××××0057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XX支行2008××××0034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XX支行2008××××7177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XX支行2008××××8043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俊峰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XX支行4405××××0131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冻结价值以人民币2149584.07元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志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