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民初114号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18532L。
法定代表人:夏凯生,公司经理。
被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314206。
法定代表人:邓佳,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新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