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执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314206。
法定代表人:邓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652PBX4。
法定代表人:王婷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赣08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益丰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的资产具备处置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8执37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审 判 员 郑 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宇 光
书 记 员 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