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7426号
原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31420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8月2日受理原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按33256.5元收取,由原告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 春
书 记 员 陈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