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应急管理局与张掖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臧某等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甘0702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局局长。
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政府统办楼主楼210室。
联系电话:189XX****XX
被申请人:张掖市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州区河西宾馆五楼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2月28日出生,甘
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桥村八社**,身份证号:×××,系张掖市长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
五项目部经理,电话:153XX****XX.
被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
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小满镇王其闸村四社**,
身份证号:×××,系张掖市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安全员,电话:187XX****XX.
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
身份证号:×××.系张掖市长按建筑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电话:130XX****XX.
申请事项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应急管理局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甘林罚书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6日对被申请人张掖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张某做出区安监管罚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对张掖市甘州区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对**做出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3、对陈某做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4、对张某做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上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甘州区财政局或本局代收。”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送达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张掖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
向申请人交纳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剩余罚款至今未缴纳。被申
请人**、陈某、张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行政处
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区安监管罚字[2013]第16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权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对被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长安建筑有限公司的区安监管罚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0月6日向上诉的处罚当事人被执行人送达。无论根据当时的有效行政诉讼法律和法规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均早已届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已经逾期,且无正当理由。其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院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应急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不予受理。
审判长  曾俊国
审判员  候红梅
审判员  曾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