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张掖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9549号
原告: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产品产业园沿河村二社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6112146XG。    
法定代表人:冯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长安镇富安家园4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25270183H。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因疫情原因,于2021年10月24日终止诉讼。2021年11月18日,原告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掖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张掖市龙翔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970元。    
审判员    马国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以斌
书记员    王建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