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海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202民初1246号
原告:中海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
负责人:樊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维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娜,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斌,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原告中海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诉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海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海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5元,减半收取4,967.5元,由原告中海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格 桑 旺 姆
审 判 员  雷昊
人民陪审员   扎西顿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丹增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