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2民初6031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广欣,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
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冠瑞商业城A幢A1-16室。
法定代表人:邓维伟,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
-2-
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侯晓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玲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