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民初2165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
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冠瑞商业城A幢A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1元,减半收取11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杨
法官助理 代园园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