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民终16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11月30日出生,甘肃省华池县乔河乡打扮行政村***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甜水堡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增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冠瑞商业城A幢A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环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2元、上诉人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4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