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众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1084号
原告:吉安市众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庐境园小区附18号,统一社会代码:91360802685982747F。
法定代表人:彭林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清宾、刘丹,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金鑫未来港南二栋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11028094。
法定代表人:胡水根,执行董事。
被告:胡金泉,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吉安市众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胡金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吉安市众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众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众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50元,减半收取计13775元,由原告吉安市众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 明
人民陪审员  周香云
人民陪审员  肖群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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