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水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22民初2548号
原告: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安市青原区金鑫未来港**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110280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水县白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吉水县白沙镇红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20148200505。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水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本院限原告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其逾期未缴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济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曾强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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