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张胜军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终28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金鑫未来港南二栋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11028094。
法定代表人:胡水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先,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军,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泉,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原审被告: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公路分局东侧商会大厦25层B2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852FG9U。
法定代表人:肖文毅,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先,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张胜军、胡金泉及原审被告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9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张胜军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安福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9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87元,减半收取3093.5元,由上诉人吉安市青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山
审判员 颜 莉
审判员 罗英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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