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7101民初976号
原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庐陵大道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峻,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赣0828民初12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