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0826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庐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3390922XY。
法人代表:**。
被执行人何**,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本院在执行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10月29日,本院以(2019)*0826民初3070号执行裁定书及(2019)*0826执保3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查封了何**、***所有的位于泰和县[*(2018)泰和县不动产证明第0××7号]、位于泰和县[*(2018)泰和县不动产证明第0××**]房产两处,并通过淘宝网拍卖上述房产。2021年8月12日,**分别以67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泰和县滨江大道北侧滨江壹号17幢1单元303房产一处、以128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泰和县滨江大道北侧滨江壹号17幢1单元304房产一处,且已缴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何**、***所有的位于泰和县、位于泰和县房产两处所有权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6010219********)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起转移。
二、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6010219********)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