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民初3672号
原告:**,住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林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泽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