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869号
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0万元或者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军
书记员  蔡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