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2民初3404号
原告:**1,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渤海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2,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1与被告桦甸市交通运输局、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