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桦甸市交通运输局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2民初3404号 原告:**1,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桦甸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渤海大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2,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1与被告桦甸市交通运输局、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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