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1、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82民初1743号 原告:**,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1,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三道街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桦甸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渤海大街50号。 负责人:**2。 被告: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1、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桦甸市交通运输局、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