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82民初1743号
原告:**,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1,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三道街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桦甸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渤海大街50号。
负责人:**2。
被告: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1、吉林省鸿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桦甸市交通运输局、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