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终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516118元,并以9516118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二、驳回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841元,由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253元,由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88元。鉴定费94059.41元,由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吉02执77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保险、银行、不动产等机构有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东风牌车辆一台(车牌号:吉B×××**);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对于本院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石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