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吉林市城区公路管理段(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原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仲维志,该办公室主任。
原审被告:吉林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吉林市城区公路管理段(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原审被告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4民初4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上诉人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吉林市城区公路管理段(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原审被告吉林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吉0204民初4395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因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城区公路管理段(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吉林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故对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