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91民初821号
原告: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义贤,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
负责人:***。
被告:吉林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松江南路385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雾凇中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吉林市交通运输局、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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