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24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勋,男,朝鲜族,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2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816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01元。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0万元。2018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1.被执行人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000000元;2.被执行人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000000元;3.被执行人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816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01元。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7)吉24执84号执行裁定终结上述案件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未履行上述《和解协议》内双方约定的事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5月8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恢复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表示其因资金问题未按照2018年9月7日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但本案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按照2018年9月7日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珲春市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已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200万元,剩余工程款于2020年8月前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24执恢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