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洮南市节水増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洮南市财政局因建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881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洮南市节水増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洮南市财政局因建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881民初14112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洮南市节水増粮行动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洮南市财政局应按该判决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583,11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630.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所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881执8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建国 审判员  李 晖 审判员  金安宁
书记员  何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