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721执2256号
上述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9)吉0721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1150.29元(含案款831150.29元、案件受理费XX元、执行费XX元)及相应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及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书记员 徐伟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