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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市九台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13民初2606号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市九台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丁忠敏
书记员 王 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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