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江市宏宇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吉0681民初436号
原告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江市宏宇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江市宏宇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长泓公司与宏宇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长泓公司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依法向宏宇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宏宇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通过长泓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三张“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一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及长泓公司出具的《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询证函》(由双方加盖公章确认),可以证明宏宇公司尚欠长泓公司400000元借款本金的事实,对长泓公司提交的三张“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一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长泓公司出具的《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询证函》(由双方加盖公章确认)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由于长泓公司只要求宏宇公司向其偿还400000元借款本金,而自愿放弃主张利息的请求,是长泓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的借款没有约定期限,长泓公司可以随时催告宏宇公司返还。宏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本案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日、1月4日、1月12日,长泓公司通过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开设的账号×××分三次分别向宏宇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开设的账号×××各转款200000元,共计转款600000元(三张“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2018年1月5日,宏宇公司通过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开设的账号×××向长泓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民大街支行开设的账号×××转款200000元(一张“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 2019年12月20日,长泓公司出具《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询证函》:“致:临江市宏宇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使双方单位往来账目清楚,避免财务差异,现与贵单位核实应收账户余额,截止至2019年12月20日,我公司应收贵单位账款余额为400000元,望贵单位核实。”长泓公司与宏宇公司分别在该询证函中加盖公章。 长泓公司与宏宇公司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
临江市宏宇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临江市宏宇水利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常辉
书记员  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