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边坡绿化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1124民初215号
原告***和边坡绿化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长泓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近攀、被告吉林长泓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宝权、于志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河北鑫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按约为被告供应了防护网,被告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辩称和原告、河北鑫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但被告认可向河北鑫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5800元,再结合被告给河北鑫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打款记录来看,被告和安平县腾和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是河北鑫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SNS柔性防护网加工定作合同》。关于合同中约定的5%的质保金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因该工程已经通过了初验并投入了使用,应视为检验合格。河北鑫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剩余货款转让给了原告,并通知到了被告,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按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139508.72元,虽然合同有约定,但明显超过高,且被告不予认可。结合本案完工时间、专家初步验收时间及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情况,违约金按总价款的7%支付为宜(即1395087.2元×7%=97656.1元)。被告如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另行主张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2日,安平县腾和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供应防护网材料合同。工程名称:为西江镇地质灾害恢复工程,工程内容为:边坡挂网及原材料,工程单价:62元/平米,材料每平米47元,施工为每平米15元。款项分两次结算,第二次结算等验收完之后付清,并约定施工完后预留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后返还。2017年6月28日,经安平县腾和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河北鑫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同协商,安平县腾和边坡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所确定的货物供应由河北鑫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接。被告和河北鑫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8日补充签订了《SNS柔性防护网加工定作合同》约定:河北鑫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被告加工定作SNS柔性防护网,名称:通化县西江镇泥石流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一标段,型号:GPS2,单价:65元/平米,合同中约定按实际提供的SNS材料面积进行结算,工程完工后付95%的工程款,剩余5%的质保金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如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河北鑫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派李占行具体对接、交货,给被告加工完成21462.88平米,合款1395087.2元。该工程于2018年6月30日完工,并于2019年1月25日经专家初步验收通过,且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被告于2017年7、8月份及2018年1月份先后向河北鑫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汇款共计1015800元,尚欠货款379287.2元。2020年3月24日,河北鑫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被告应付货款及违约金转让给原告,并于2020年3月26日通知到被告,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和边坡绿化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79287.2元及违约金9765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3.97元,保全费3220元,共计7763.97元由被告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东胜
书记员  王佳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