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吉0721执68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现代农业水田节水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字29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质保金669609元、案件受理费1049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2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伟
书记员 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