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吉行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蛟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蛟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红星公路道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蛟河市河南街八垧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上诉人***因诉蛟河市人民政府及吉林省广信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市河南街八垧地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2017)吉02行初5号行政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佀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