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金实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金实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金实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4民终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13752.00,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我院于202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9月28日及2022年11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网上银行等相关财产信息,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表示双方可能达成和解,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卡的查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4民终5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