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21民初1768号
原告: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
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1658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
被告: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绿园区-富民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
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66元,减半收取计22733元,由吉林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