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吉0105执16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弘盛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屈永泽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