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91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1月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医疗费26955.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误工费7019.45元、护理费3422.51元、交通费236元、残疾赔偿金42127.20元、继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17510.67元。二、支付案件受理费687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调查,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124316元至我院账户,其中包括本金117510.67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80元、案件受理费687元、执行费1739元。并且依申请人申请将122577元执行回款转至其账户,1739元转至我院执行费账户,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认为,(2016)吉019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