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今朝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民申64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白公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732575977U。
法定代表人:***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今朝钢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号。
组织机构代码:68462600-3。
法定代表人:李俊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郑州今朝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三检民(行)监[2018]411200000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薛 曙
审判员 刘亚哲
审判员 焦玉兰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