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市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802民初3604号
原告:白城市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庆福,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明,系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成,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华,系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城市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明、被告华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一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佳源公司正式道歉;2.华一公司赔偿佳源公司因管线堵塞期间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外雇排水车抽水费用总额84,320元;3.华一公司赔偿佳源公司因委托施工单位对于原有管线修复的施工费用35,59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华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白城市明珠花园小区(小高层19-26号楼)于2016年7月完工,业主入住时间为2016年9月,自2018年初起,东侧污水排水管网开始不畅,经原服务小区的绿城物业多次排查未果。2018年10月起,佳源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排水不畅问题依旧没有解决,出现污水井满溢只能外雇污水车解决。2019年5月,佳源公司在将排水问题呈报给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后,进行全面排查,于2019年6月5日在××排交汇处西南角围工地围栏档内)发现了通向市政的终端井被压在管廊工程之下,且无井盖,井内被土、混凝土、纯净水水桶、塑料口袋堵死。在市管廊办公室、洮北区城市管理局领导协调后,华一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在简单处理终端井后,华一公司以佳源公司必须放弃追责及赔偿请求,才能恢复因排查破坏的管线。佳源公司提出先解决小区住户排水,立即恢复管线,赔偿事宜可以商讨的建议,华一公司拒绝。为解决实际问题,佳源公司只能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挖掘,更换管线,并最终将管线疏通、对接、回填完毕。上述事实均有现场图片、视频、相关人员通话录音、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部及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吸污车抽水发票、施工单位维修协议等证据能够证明。综上,佳源公司负责小区的污水外排管线已经投入使用后,华一公司在管廊施工过程中,对小区排水外排主管线损坏和堵塞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对公共集体财产的实际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此,为维护小区广大业主权益维护佳源公司的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状诉请法院审理判准如上所请。
华一公司辩称,不同意佳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佳源公司说明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事实不一致,主要理由有下:1.佳源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因为佳源公司不是该污水井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他不符合诉讼主体的条件。如果真的存在侵权情况,那么这种侵权按照佳源公司诉讼中所标明的时间,也是在佳源公司进驻之前发生的,与佳源公司无关,佳源公司不是被侵权主体。如果该排污井属于佳源公司所说的小区,那么所有权人也应该是业主,佳源公司仅仅是管理者;2.从现场情况看,堵塞排污管道的主要是沥青及相关的物品,那么造成污水井堵塞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道路施工所造成的,并非是管廊实施所造成的。而且佳源公司也说明该污水排放只是不畅,并没有说不能使用;3.华一公司的施工是严格按照管廊公司的设计安排进行施工的,如果确实是因为施工造成的,那么侵权主体也应该是管廊公司,而非华一公司;4.佳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污水井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有所有权人才享有相应的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作为佳源公司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而且诉状中也表明此井是在围栏内,那么华一公司在围栏外施工,不能证明是由华一公司造成的侵权。综上,不能确定华一公司有侵权行为,如果侵权行为存在,双方都不是适格的主体,因此不同意佳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始,佳源公司为白城市明珠花园小区小高层19-26号楼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小区污水排水管网不通,污水井内污水外溢。经佳源公司会同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全面排查,查明污水排水管网不通原因系位于××路水管线终端井被横向截断,残端压在城市地下管廊之下,井内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堵塞,污水不能排出。该污水井地段城市管廊工程系华一公司建设施工。
另查明,因小区污水排水管网不通,佳源公司雇佣排污车抽脏水、高压清洗管道支付费用84,321元。佳源公司自行委托施工单位对原有管线进行修复。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视听资料为凭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佳源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因小区附属设施被侵害向华一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主体适格。关于涉案排水井堵塞是否系华一公司行为所造成的问题。庭审中,华一公司承认案涉排水井所在地段的城市地下管廊工程由其施工完成,结合在案的视听资料,可以确认案涉排水井堵塞系华一公司造成,华一公司构成侵权,系本案适格被告,华一公司辩称应由设计单位或者管廊办公室承担责任,缺乏依据。关于佳源公司请求的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首先,因华一公司的行为导致小区排污井污水外溢,佳源公司雇佣排污车抽污水及高压清洗管道支付相应的费用应由华一公司承担,费用金额有票据为凭,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管线修复费用的问题。佳源公司未提供已经支付该费用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该项请求本院不予保护。关于书面道歉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但适用的情形一般是侵权行为致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本案佳源公司未提供其社会评价降低的证据,故佳源公司要求华一公司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白城市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污水抽水费及管道清洗费84,320元;
二、驳回白城市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能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元,由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0元,白城市佳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景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力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