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02民初3950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8日,汉族,现住白城市。
被告: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白城市鼎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市鼎泰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卫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